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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是如何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来源:婆媳关系 时间:2018-12-01 点击: 推荐访问:上海社会保障局官网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目前“规章”、劳动争议状况,现以公民身份提出抗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明确 了立法的精神“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在执行劳动法的过 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经常遭到被剥夺或被侵犯,而现在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居然置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沪人社仲(2013)166号)于不顾,私下在行政过程中强行制定违反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谓的潜规则,严重侵犯了劳动争 议当事人(事实上就是劳动者方)的申诉权利,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但得不到合法的维护,反而更为严重地被侵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的精 神,为此,作为上海的市民,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对违反法律和社会不和谐的现象提出合理抗议,请求停止在实际行政过程中要劳动者本人亲自到劳动仲裁委员 会提交申请的不合理行政行为,其理由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整 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国家法律赋 予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申诉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沪人社仲(2013)166号)中的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 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然而,当作为被委托人的我来到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 申请书之时,却被仲裁委工作人员无端提出需要劳动者本人到现场递交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之时,被告知的确没有相关法律 规定必须要申请人本人到场,但是市社保局言外之意是个潜规则:因为之前遇到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理,故为了规避自己行政时的风险,才有不成文的规 定!综上所述,劳动者近亲属在能够提供申请人和委托人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和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明确写明有提起劳动仲裁申 请的权限)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沪人社仲(2013)166号都成了空文,劳动者近亲属做为被委托人的代理权利被潜规则剥夺的 “一层不染”,“干净利落”,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不让劳动者有被代理权,完完全全剥夺了法律赋予劳动者(当事人)的权利,要申请仲裁只有劳动者自己为自己 来维护合法权益,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也就荡然无存了。再说,

  任何诉讼或仲裁的代理,首先建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违背了这一原则,就无从谈代理人的事,代理人不能抛开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的权利,否则,就成了空中楼阁,也就更谈不上公平、公正地使用法律了。

   因此,该不成文的潜规则:一、违反法律;二、侵犯当事人权利;三、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四、该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真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烈 要求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首先停止人为地给公民办事设置障碍,不要让“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笑话再次上演!也不要与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 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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