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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赠“小三”房产靠谱吗?

来源:婆媳关系 时间:2018-11-23 点击: 推荐访问:在世老人立遗嘱赠房产

  丈夫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小三”,立遗嘱时丈夫神志清醒,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完全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立遗嘱赠“小三”房产靠谱吗?

  丈夫与第三者同居 生前遗赠其名下房产

  欧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

  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但欧先生过世后,房屋归属一直未定,为此,雷女士 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立遗嘱赠“小三”房产靠谱吗?

  遗赠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 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 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 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 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丈夫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小三”,立遗嘱时丈夫神志清醒,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完全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立遗嘱赠“小三”房产靠谱吗?

  丈夫与第三者同居 生前遗赠其名下房产

  欧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

  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但欧先生过世后,房屋归属一直未定,为此,雷女士 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立遗嘱赠“小三”房产靠谱吗?

  遗赠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 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 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 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 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立遗嘱赠“小三”房产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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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为情人大肆消费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妻子刘女士经多方调查取证并与丈夫李先生对质,获悉其与王小姐保持情人关系已有三年,在此期间为王小姐花费大量钱财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并在北京朝阳区 为王小姐购房一套。刘女士经多方取证,提交了王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李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首付款、定金共计71万余元的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在未征得妻子的同意下,明显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判决王小姐应当将收取的财产共计71万余元返还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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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吴女士事前不知,且事后未对协议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张先生对其中一半产权及该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 处分是有效的,认定张先生将该房一半产权及出售所得一半房款赠与陈小姐的关系成立,张先生不再具有任意撤销权,故张先生应将房款的一般支付给陈小姐。

  丈夫购房赠情人 妻子要求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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