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11月,清政府颁布奖励公司章程,提倡和奖励私人工商业。章程共20条。规定凡能集股50万元至5000万元经营工商业者,分别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位,加以七品至头品顶戴。1907年改订为凡集股2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即予奖励。并规定自四等顾问官以上由商部专折奏请给奖,自头等议员以下,由商部直接给奖,如果商人原有职衔在年定等第之上者,准其递加一等;已有职衔的,可移奖兄弟子侄;合股经营的,亦得核奖;办理无效果的,不予给奖。《章程》的实行是对资产阶级的一种让步,对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固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提供了根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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